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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批還是不批?

    近年來,因病假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攀升。尤其是孕期女職工泡病假、患高血壓、糖尿病、腰椎間盤突出等常見病的職工申請長期病假引發的爭議更是屢見不鮮。引發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建議休息的時間與企業的預期相差過大。

    那么一旦員工提供了病休證明,企業就必須要批準病假嗎?其實不然。鑒于實踐中確實存在醫院基于人情等因素開具虛假病假證明的情況,建議企業審慎認定虛假病假,加強對病假真實性的事實調查。今天,我們就結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總結了以下6種無效病假:

    一、病假證明來源不明

    如果僅有一張病假證明,而沒有掛號單、病歷記錄、醫療費發票、檢查單等一系列證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單、病歷本系手寫,并無該醫院或醫師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該日至該院掛號就診的相關單據,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診記錄。也就是說,來源不明的“證明”無法證明員工患病就診的事實,“病假”具有明顯的欺詐性。

    二、醫生違規或越權開具病假證明

    作為醫療機構以及專業的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需要符合他們相應的流程以及基本要求。如果說員工提供就診記錄顯示的就診科室與《診斷證明書》顯示的科室不一致,而醫師卻為同一人,那這種情況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病假期間勞動者外出旅游

    病假本來設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明明應該休息的“病人”卻在外旅游,那肯定是說不過去的。這時員工已經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就算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也是合情合理。

    四、以患病為由不提供病假證明

    公司有相應病假請假制度,作為員工都應嚴格執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證明的行為,是在對抗用人單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五、由他人代開的病假證明

    有的員工不在本地就診,由他人代開病假單的情況,單位應該核實該期間員工在外地的證明。如有虛假成分,依然是無效病假。

    六、病假證明有被涂改痕跡

    現在很多醫院的病歷和病假證明已是機打,不太可能會出現修改的情況;如果在手寫病歷和病假證明的情況下出現有明顯涂改的情況,致病假證明病假期間與病歷不符,醫院又未出具證明稱涂改為其所為,那病假無效。

    以上就是生活中常見的幾類無效病假的情況,企業在日常管理中,為合理防范少數職工惡意病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嚴格規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確申請病假的條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病假申請書、掛號發票、病歷記錄本、醫藥費單據、檢查報告、病假證明等)、請假的流程等;

    二、確立病假合理性復查制度,明確企業有對職工病假到第三方醫院進行復核的權利;

    三、建立長期病假探望制度,既體現企業的關愛之情,也對職工病假起到一定監控作用;

    四、明確職工虛假病假的責任,規定虛假病假以曠工論處或病假天數達到嚴重違紀情形的,企業可以無償解除勞動關系,并采取有權要求員工返還病假工資等救濟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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